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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前條短缺藥品支付價格之核價方式:
一、國際專案進口藥品:依下列條件,取其最高價:
(一)同成分規格藥品十國藥價最高價。
(二)本標準收載同成分規格藥品最高價之二倍。
(三)本標準收載同成分不同規格藥品最高價,以規格量換算後之二倍。
(四)進口成本(含運費、保險費、關稅、報關費用、特殊倉儲保管費等)之二倍價格。
(五)無第一目之十國藥價者,以原產國或進口國之價格,並加上匯率換算後之二倍。
二、國內專案製造藥品:依下列條件,取其最高價:
(一)同成分規格藥品十國藥價最高價。
(二)生產成本之二倍。
逾前條第三項規定期間,且進口或生產合約數量仍有剩餘者,得依前項價格支付,至該藥品用罄或末效期為止。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
保險人為因應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得依下列程序,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
一、由保險人事先公開徵求一家或多家之進口藥商或國內廠商,於事件發生時,以保險人指定一定期間內,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所需數量之同成分、同劑型替代藥品並負責調度,且該藥品不得為原短缺品項。
二、短缺藥品以藥物主管機關公布者為主,必要時,得洽詢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確認。
三、屬第一款專案進口之藥品,保險人得支付進口藥商所需之作業費用,每項藥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藥品短缺事件之發生,指藥物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徵求不到願意進口或製造廠商後,由保險人通知前項第一款之進口藥商或國內廠商啟動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
第一項第一款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藥品,保險人得依下列條件保障其依第三十五條之二核定之支付價格:
一、國際專案進口藥品:納入本保險給付後一年,或至原收載品項恢復供應,或保險人事先公開徵求國內製造廠生產上市止。
二、國內專案製造藥品:納入本保險給付後二年,或至原收載品項恢復供應日止
三、前二款期間內,保險人得暫停同成分、同劑型藥品之收載建議。但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之品項除外,其核價不適用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