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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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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8 條
本署設置特種基金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6 條
本保險之財務收支,由保險人以作業基金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