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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達成全民健康保險全民納保之目標,並保障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被
保險人及其眷屬之醫療權利,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
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