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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EN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
一、償還起始日: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為準。
二、償還金額: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還金額,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第六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險費為下限。
三、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償還。
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核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