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藥商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至遲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提出。
前條藥商,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補貼其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
前項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之補貼,單一原料藥或製劑品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單一藥商補貼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