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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