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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