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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病原體,依其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分為四級危險群:
一、第一級:大腸桿菌K12型、腺相關病毒及其他未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級:金黃色葡萄球菌、B型肝炎病毒、惡性瘧原蟲及其他輕微影響人體健康,且有預防及治療方法者。
三、第三級:結核分枝桿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與第二型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可能致死,且有預防及治療可能者。
四、第四級:伊波拉病毒、天花病毒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或可能致死,且通常無預防及治療可能者。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病原體衍生物,指病原體組成成分或其分泌產物經純化或分離者,包括核酸、質體、蛋白質、生物毒素及其他衍生物。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