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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管制措施如下: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二、其他醫療機構:依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定之措施為之。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 EN
醫療機構應訂定洗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與管控及查核機制。門診、急診、檢驗或其他檢查部門、一般病房、隔離病房或特殊單位等之相關設備,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醫療機構應訂定醫療相關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確實執行並視需要定期更新。
醫療機構對於照護環境設施、衛材、器械、儀器面板等,應定期清潔並確實消毒。
醫療機構應宣導手部衛生、咳嗽禮儀及適當配戴口罩等,並於明顯處所張貼標示;醫療人員於診療過程中應適時提醒及提供相關防治訊息之衛教服務。
醫療機構應訂有員工保健計畫,提供預防接種、體溫監測及胸部 X 光等必要之檢查或防疫措施;並視疫病防治需要,瞭解員工健康狀況,配合提供必要措施。
醫療機構應訂定員工暴露病人血液、體液及尖銳物品扎傷事件之預防、追蹤及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醫療機構應訂有員工感染管制之教育訓練計畫,定期並持續辦理防範機構內工作人員感染之教育訓練及技術輔導。
前項教育訓練及技術輔導對象,應包括所有在機構內執行業務之人員。
醫療機構應訂有因應大流行或疑似大流行之虞感染事件之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適當規劃病人就診動線,研擬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PPE)及其穿脫程序、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傳染病個案隔離與接觸追蹤及廢棄物處理動線等標準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