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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