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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EN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子女教育費用,以學費及雜費為限,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就讀於國內學校之未成年子女,核實補助;其成年時仍在學校就讀者,於取得學位或學業中輟前,亦同。
二、就讀於國外學校之子女,比照前款規定補助之。但其額度,以國內相當層級類似性質科系平均額度為限。
本辦法之補助種類如下: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給付。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給付。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給付。
四、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子女教育費用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