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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發給再利用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
四、試運轉計畫。
五、污染防治計畫。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
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