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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
四、試運轉計畫。
五、污染防治計畫。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
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非屬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污染環境或食品安全衛生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原因消滅時,始得准其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為之。
非屬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申請本部審查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