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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領得營養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
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
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營養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
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
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
滿第六年之翌日。
營養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
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