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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第二條第四款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進行。
二、非以前款公告之方法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者,應提具所用試驗方法之科學支持證據,足供評估審核該方法之正確性。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EN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繳納初審審查費,並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三、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
四、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報告。
五、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
六、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
七、產品製程概要。
八、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九、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
十、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十一、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
十二、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
十三、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