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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散裝食品,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具啟封辨識性。
二、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三、非密封。
四、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