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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經前條查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核,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