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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最小販售包裝,指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或醫事機構之包裝。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