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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聘僱技術人員之輸入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包括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其授權輸入者。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技術人員資格及比例、教育訓練之課程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依第一項聘僱之技術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僱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即停止醫療器材之製造、輸入或維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