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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紀錄,以手寫記載者,其內容應明確詳實,並以易讀取之永久墨水為之。記載者應簽名及標註記載日期;修正時,亦同。
前項紀錄之修正,應確保原始記載可辨讀,必要時,並記錄修正之理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前條文件化作業之文件內容,包括程序、作業指引、規格、計畫、報告、方法及紀錄。
前項文件內容,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