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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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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29 條
化粧品業者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銷證明、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