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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