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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