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