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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受託者依第六條第一項進行實地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檢驗機構之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
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檢驗機構應依實地查核之報告,自查核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進行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