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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簡化其申請程序。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 EN
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
三、國產藥品,應另附其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及全處方內容;其為委託製造者,應另附委託製造契約書。
四、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原廠委託書正本及輸入藥品之製造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持有者非申請人時,得以原廠授權函或持有證明文件之國內藥商授權函,並載明其證明文件之核准文號替代之。其中屬輸入原料藥者,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五、藥品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六、最新版藥典或廠規之藥品檢驗規格、方法變更備查文件。藥典未變更、未依據藥典變更或廠規未變更者,應檢附理由及評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