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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EN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