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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