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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報告,應自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或因而致死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