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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辦理前條訓練課程機關(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大學精神醫學、心理衛生系、所或科。
三、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專業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四、區域醫院以上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接受下列訓練課程:
一、初階課程:
(一)法律及倫理規範。
(二)關懷訪視技巧。
(三)多元文化及多元性別概論。
(四)自殺防治守門人概論及措施。
(五)自殺通報流程。
(六)個案自殺風險評估及處遇。
(七)自殺個案轉介及資源連結。
(八)自殺遺族心理歷程及關懷溝通。
二、進階課程:
(一)拒絕訪視與重複自殺個案之關懷訪視技巧及資源轉介。
(二)認識常見精神疾病。
(三)個案報告及討論。
(四)其他為因應實務需求之相關課程。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於到職一個月內,每人至少完成三十小時初階課程;自殺關懷訪視人員,每人每年並應至少完成八小時進階課程,其中應包括個案報告及討論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