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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本辦法依自殺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殺防治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前項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之資格、訓練、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事項,必要時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