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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
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或配置安全防護系統。
三、個人資料有備份之需要時,訂定備份機制、管理及保護程序。
四、訂定資料之銷毀程序,包括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確保個人資料完全移除或清除,無洩漏之虞。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醫院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四、設備安全管理。
五、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七、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九、資料安全管理及稽核機制。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