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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目現金流量表,指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告。
前項現金流量表,應彙總說明社福法人於特定期間之營運、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其表達及揭露,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