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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擴建基金、登記基金或社福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法令或捐贈人之限制等,應予註明。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七、採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其他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