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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
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
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四、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五、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
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捐贈者術後定期追蹤之規劃。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