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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護理機構:代表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該法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
(一)個人設置者:負責資深護理人員。
(二)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附設者:該法人。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