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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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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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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EN
第 2 條
牙體技術所應能供作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牙體技術業務。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2 條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
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