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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本辦法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