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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牙體技術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
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牙體技術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牙體技術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一、領得牙體技術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
更新日期。
牙體技術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
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牙體技術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