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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EN
申請補償金者,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二、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該金融機構之名稱及帳號。
三、申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前項第一款內容之文件。
二、足資釋明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罹患漢生病且現仍生存之文件。
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其存摺封面影本。
同時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補償金者,其第一項之申請書應併載明入住療養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入住期間,並檢附證明文件。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 EN
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現仍生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曾於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五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間住院者,其住院期間每滿一年,發給補償金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曾於五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住院者,其住院期間每滿一年,另發給補償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未符前二款者,發給基本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補償金,於未滿一年部分,依月份依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部分,以一個月計。
非漢生病病患誤遭強制隔離者,其補償標準,住院期間每年補償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一年者,以月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