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照護。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社區支持服務。
八、個案管理服務。
九、其他照護及支持服務方式。
前項第六款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