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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
領得職能治療師證書日起算六年。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
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
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
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
起算六年。
職能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原發執業執
照屆滿次日起算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