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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醫事放射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
達十五點以上;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第八條第二
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醫事放射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