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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擇時,在場之家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