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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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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N
第 11 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9 條
醫師應將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