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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