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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特依醫療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供前條所定獎勵之用;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