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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提供醫療或未協助就醫者,處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其有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應由該機關、機構或場所提供醫療,或護送協助其就醫,必要時得強制為之。
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有前項之人者,應由該機構或場所協助其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