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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嚴重病人於強制住院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住院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強制住院,並通知原裁定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
二、除有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住院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為有理由。
四、經抗告法院撤銷強制住院裁定或認停止強制住院為有理由。
嚴重病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法院強制住院之裁定視為撤銷並停止執行。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