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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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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 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